《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回应社会关切 加快培育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时间:2022-08-24 10:27:43 来源:法治日报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住房租赁体系更加完善。在强化政府对房源供给统筹职责、提高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同时,强调市场主体责任,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底线思维,管理措施更加精准。依据我国价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预警机制,保持租赁市场的稳定,突出底线响应和联动管控。

8月17日,在《条例》实施座谈会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主任张力兵介绍说,《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坚决落实中央战略部署,时代特征更加鲜明;将“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购并举、职住平衡”要求写入《条例》,把住房租赁纳入完善住房制度体系的大局通盘考量,加快培育和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体现了北京市推动实现首都人民住有所居、宜居安居的坚定决心。

近年来,北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已成为更多市民特别是新市民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但是,庞大的住房租赁规模和复杂的住房租赁关系引发了大量矛盾纠纷,涉住房租赁类诉求居高不下。即将施行的《条例》直面问题,对诸多社会关切作出规定。

群租房

不得打隔断改变结构

群租房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条例》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条例》,房屋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短租房

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

针对短租房存在的问题,《条例》规定,北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

按照《条例》,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北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

《条例》还规定,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集租房

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条例》对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及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条例》规定,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

《条例》明确,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二房东”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房东”问题是房屋租赁中矛盾比较多的问题之一。为此,《条例》规定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明确法律责任;同时,为避免形成“资金池”,规定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措施,并设定相应处罚。

《条例》规定,个人转租住房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条例》明确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此外,针对“甲醛房”问题,《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遵守室内装修装饰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租赁住房安全。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违反此规定的,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黑中介”

不得赚取租金差价

针对“黑中介”屡禁不止问题,《条例》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出规范从业要求,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不得赚取租金差价。

《条例》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

《条例》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为不符合规定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赚取租金差价;以隐瞒、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或者收取佣金;涂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从业信息卡。

针对遏制虚假房源问题,《条例》规定,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平台应当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留存不少于三年。出租人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应当向平台提交能够证明房源信息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的,应当分别遵守相关规定,并向平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对信息发布者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证明材料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条例》明确,互联网信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责任编辑:李倩
审核: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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