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一份由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文件(渝财规〔2018〕4号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购买商品房税收**、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等政策作出调整。
以下为文件原文: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文件
渝财规〔2018〕4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决落实中央调控政策和“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按照市委提出的“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综合精准施策,促进 平稳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在主城区(含主城开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由15%调整为20%。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对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2%调整为3.5%。
三、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政策。
四、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或第二套住房的契税、个人转让家庭**生活用房(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中,涉及的家庭持有住房套数情况以全市为范围进行认定。
五、自2018年8月1日起,不再执行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对2018年8月1日前已满一个补助年度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补助年度到期后3个月内进行申报办理;对2018年8月1日前未满一个补助年度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按补助年度内购房按揭贷款已支付月份据实办理;暂未取得房产证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办理,相关补助资金待产权人取得产权证后再予拨付。
网传文件截图
文件中,与购房人息息相关的第四条和第五条,其中,第四条提出“对个人购买家庭**或第二套住房的契税、个人转让家庭**生活用房(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中,涉及的家庭持有住房套数情况以全市为范围进行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重庆首套房退契税政策按区执行,此次政策调整后将在全市范围内查房产套数,且以家庭为单位。按照2016年2月19日最新房产契税政策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另外,备受关注的文件中第五条,乐居第一时间向渝中区、江北区等区财政局电话核实,证实重庆市财政局下发该文件,原定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重庆市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将于2018年8月1日停止执行。
文件中明确要求,对2018年8月1日前已满一个补助年度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补助年度到期后3个月内进行申报办理;对2018年8月1日前未满一个补助年度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按补助年度内购房按揭贷款已支付月份据实办理;暂未取得房产证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办理,相关补助资金待产权人取得产权证后再予拨付。
据悉,“重庆市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于2008年开始执行,享受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的对象是2008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两江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住房的购房产权人。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该住房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住房”的条件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具体补助方式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在补助年度内,以产权人在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王芊 来梦诗 发自重庆)